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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4 條
檢舉或緝獲毒品案件,符合本辦法二種以上之獎勵規定者,分別給獎,其
他有關法令另有獎勵之規定者,擇一獎勵。
提出檢舉毒品案件後,另由查緝機關擴大緝獲部分,不再獎勵檢舉毒品人
員。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修正
第 4 條
檢舉或緝獲毒品案件,符合本辦法二種以上之獎勵規定者,分別給獎,其
他有關法令另有獎勵之規定者,擇一獎勵。
提出檢舉毒品案件後,另由查緝機關擴大緝獲部分,不再獎勵檢舉毒品人
員。
民國 88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第 4 條
檢舉或緝獲毒品案件,符合本辦法二種以上之獎勵標準者,分別給獎,其
他有關法令另有獎勵之規定者,擇一獎勵。
提出檢舉毒品案件後,另由查緝機關擴大緝獲部分,不再獎勵檢舉毒品人
員。
本辦法所定獎金、金額或價額,均以新台幣為計算單位。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煙毒品,依肅清煙毒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其數量以化驗機關出具化驗結果證明
  文件所載之純質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