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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毒品,其數量依行政院指定之檢驗機關 (構) 出具檢驗文件所
載之純質淨重計算之,屬植物者,依其株數計算之。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毒品,其數量依行政院指定之檢驗機關 (構) 出具檢驗文件所
載之純質淨重計算之,屬植物者,依其株數計算之。
民國 88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毒品,其數量依行政院指定之檢驗機關(構)出具檢驗文件所載
之純質淨重計算之,屬植物者,依其株數計算之。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第 3 條
  舉發或緝獲煙毒案件,一案兼有二種以上之標準者,分別給獎。
  舉發或緝獲煙毒案件,同時符合本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給獎標準者,不得重複給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