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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2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
及第八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第 2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
及第八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修正
第 2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但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修
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施行。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修正
第 2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民國 88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第 2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