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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21-1 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查獲之案件,其獎金之金額及請領人,仍適用修正施
行前之規定。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第 21- 1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查獲之案件,其獎
金之金額及請領人,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