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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21 條
人民或團體協助緝毒、防毒、拒毒或戒毒著有成績者,由有關機關獎勵之
。
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修正
第 21 條
人民或團體協助緝毒、防毒、拒毒或戒毒著有成績者,由有關機關獎勵之
。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修正
第 21 條
人民或團體協助緝毒、拒毒或戒毒著有成績者,由有關機關獎勵之。
民國 88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第 20 條
人民或團體協助緝毒、拒毒或戒毒著有成績者,由有關機關獎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