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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20 條
查緝毒品人員之獎懲,應及時辦理。辦理防毒、拒毒、戒毒人員之獎懲,
除辦理專案或對防制毒品危害有特殊貢獻或違法失職者,得隨時辦理獎懲
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作為年終考績考核之重要依據。
第十條獎金、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獎勵之規定於檢察機關及其所屬人
員,不適用之。
第十二條懲處之規定於檢察官,不適用之。檢察官之懲處依法官法第九十
五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第 20 條
查緝毒品人員之獎懲,應及時辦理。辦理防毒、拒毒、戒毒人員之獎懲,
除辦理專案或對防制毒品危害有特殊貢獻或違法失職者,得隨時辦理獎懲
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作為年終考績考核之重要依據。
第十條獎金、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獎勵、第十二條懲處之規定於檢察
官,不適用之。檢察官之懲處依法官法第九十五條及相關規定。
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修正
第 20 條
查緝毒品人員之獎懲,應及時辦理。辦理防毒、拒毒、戒毒人員之獎懲,
除辦理專案或對防制毒品危害有特殊貢獻或違法失職者,得隨時辦理獎懲
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作為年終考績考核之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獎勵、懲處之規定於檢察官,不適用
之。檢察官之懲處依法官法第九十五條及相關規定。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修正
第 20 條
查緝毒品人員之獎懲,應及時辦理。辦理拒毒、戒毒人員之獎懲,除辦理
專案或對防制毒品危害有特殊貢獻或違法失職者,得隨時辦理獎懲外,依
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作為年終考績考核之重要依據。
民國 88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第 19 條
查緝毒品人員之獎懲,應及時辦理。辦理拒毒、戒毒人員之獎懲,除辦理
專案或對防制毒品危害有特殊貢獻或違法失職者,得隨時辦理獎懲外,依
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作為年終考績考核之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