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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獎懲對象,區分為檢舉毒品、查緝毒品、辦理防毒、辦理拒毒及辦
理戒毒人員五種。
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獎懲對象,區分為檢舉毒品、查緝毒品、辦理防毒、辦理拒毒及辦
理戒毒人員五種。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獎懲對象,區分為檢舉毒品、查緝毒品、辦理拒毒及辦理戒毒人員
四種。
民國 88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獎懲對象,區分為檢舉毒品、查緝毒品、辦理拒毒及辦理戒毒人員
四種。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獎懲對象,區分為舉發煙毒人員、查緝煙毒人員、辦理禁政人員三種,各依其標準
  獎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