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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19 條
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查獲毒品案件,由提起公訴之檢察官所屬地方檢察署依
主辦機關七成、會辦機關三成之比例分配獎金;無法分辨主辦或會辦機關
者,由各機關平分該獎金。但處理分配獎金之檢察署,依案情性質,認有
調整獎金分配比例之必要者,得依各機關實際出力情形協調分配之。
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指提供主要情報、線索、蒐得重要證據或逮捕首要
人犯,因而查獲本辦法所指毒品案件之機關;所稱會辦機關,指協助偵辦
毒品案件之機關。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第 19 條
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查獲毒品案件,由提起公訴之檢察官所屬地方檢察署依
主辦機關七成、會辦機關三成之比例分配獎金;無法分辨主辦或會辦機關
者,由各機關平分該獎金。但處理分配獎金之檢察署,依案情性質,認有
調整獎金分配比例之必要者,得依各機關實際出力情形協調分配之。
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指提供主要情報、線索、蒐得重要證據或逮捕首要
人犯,因而查獲本辦法所指毒品案件之機關;所稱會辦機關,指協助偵辦
毒品案件之機關。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修正
第 19 條
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查獲毒品案件,由提起公訴之檢察官所屬地方法院檢察
署依主辦機關七成、會辦機關三成之比例分配獎金;無法分辨主辦或會辦
機關者,由各機關平分該獎金。但處理分配獎金之檢察署,依案情性質,
認有調整獎金分配比例之必要者,得依各機關實際出力情形協調分配之。
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係指提供主要情報、線索、蒐得重要證據或逮捕首
要人犯,因而查獲本辦法所指毒品案件之機關;所稱會辦機關,係指協助
偵辦毒品案件之機關。
民國 88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第 18 條
二個以上機關共同緝獲毒品案件,依下列原則分配獎金:
一  移送機關自行緝獲案件,而由其他機關人員會辦者,會辦機關二成,
    移送機關八成。
二  會辦機關緝獲之案件移由移送機關處理者,會辦機關八成,移送機關
    二成。
三  會辦機關通知移送機關會同緝獲之案件,會辦、移送機關各五成。
四  緝獲案件有二個以上之會辦機關者,平均分配會辦機關應得之獎金。
二個以上機關對前項獎金分配比率有爭議時,由檢察官主持協調分配之。
案件係由檢察官到場指揮偵辦,並全程參與策劃查緝行動,或提供線索交
辦並隨時查詢管制執行進度,或指揮二個以上機關共同緝獲者,由檢察官
依第一項所定原則主持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