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查獲毒品案件,由提起公訴之檢察官所屬地方檢察署依 主辦機關七成、會辦機關三成之比例分配獎金;無法分辨主辦或會辦機關 者,由各機關平分該獎金。但處理分配獎金之檢察署,依案情性質,認有 調整獎金分配比例之必要者,得依各機關實際出力情形協調分配之。 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指提供主要情報、線索、蒐得重要證據或逮捕首要 人犯,因而查獲本辦法所指毒品案件之機關;所稱會辦機關,指協助偵辦 毒品案件之機關。
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查獲毒品案件,由提起公訴之檢察官所屬地方法院檢察 署依主辦機關七成、會辦機關三成之比例分配獎金;無法分辨主辦或會辦 機關者,由各機關平分該獎金。但處理分配獎金之檢察署,依案情性質, 認有調整獎金分配比例之必要者,得依各機關實際出力情形協調分配之。 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係指提供主要情報、線索、蒐得重要證據或逮捕首 要人犯,因而查獲本辦法所指毒品案件之機關;所稱會辦機關,係指協助 偵辦毒品案件之機關。
二個以上機關共同緝獲毒品案件,依下列原則分配獎金: 一 移送機關自行緝獲案件,而由其他機關人員會辦者,會辦機關二成, 移送機關八成。 二 會辦機關緝獲之案件移由移送機關處理者,會辦機關八成,移送機關 二成。 三 會辦機關通知移送機關會同緝獲之案件,會辦、移送機關各五成。 四 緝獲案件有二個以上之會辦機關者,平均分配會辦機關應得之獎金。 二個以上機關對前項獎金分配比率有爭議時,由檢察官主持協調分配之。 案件係由檢察官到場指揮偵辦,並全程參與策劃查緝行動,或提供線索交 辦並隨時查詢管制執行進度,或指揮二個以上機關共同緝獲者,由檢察官 依第一項所定原則主持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