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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18 條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毒品人員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
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毒品人員之檢舉書、筆錄及其他
有關資料,除有作為犯罪證據之必要者外,應另卷封存,不得附於偵查卷
內。
同一案件數人先後檢舉而查獲者,發給獎金予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毒
品人員。數人共同檢舉或不能區分檢舉先後者,平均分配其獎金。但其餘
檢舉毒品人員提供之事證,對於查獲有重要幫助者,酌給獎金。
發給檢舉毒品人員獎金,應審慎考量時間、場所,切實注意保密。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修正
第 18 條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毒品人員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
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毒品人員之檢舉書、筆錄及其他
有關資料,除有作為犯罪證據之必要者外,應另卷封存,不得附於偵查卷
內。
同一案件數人先後檢舉而查獲者,發給獎金予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毒
品人員。數人共同檢舉或不能區分檢舉先後者,平均分配其獎金。但其餘
檢舉毒品人員提供之事證,對於查獲有重要幫助者,酌給獎金。
發給檢舉毒品人員獎金,應審慎考量時間、場所,切實注意保密。
民國 88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第 17 條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毒品人員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
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毒品人員之檢舉書、筆錄及其他
有關資料,除有作為犯罪證據之必要者外,不得附於偵查卷內。
數人共同檢舉毒品案件經緝獲者,平均分配其獎金。
同一案件數人先後檢舉而緝獲者,發給獎金予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毒
品人員。但其餘檢舉毒品人員提供之事證,對於緝獲有重要幫助者,酌給
獎金。
發給檢舉毒品人員獎金,應審慎考量時間、場所,切實注意保密。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C472>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七冊3913頁
<C473>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七冊39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