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17 條
檢舉或查獲毒品案件之獎金,由法務部列入年度預算辦理。
前項獎金之核發,由案件之主辦機關檢附起訴書、檢驗文件及獎金分配建
議表等資料,於案件繫屬法院後六個月內報請該案件起訴之地方檢察署審
核後,轉報臺灣高等檢察署核發獎金。但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前開
期限自提報機關收受審查確認會議紀錄之翌日起算。
前項情形,因被告死亡或其他法定原因致未起訴,但查有實據者,於該案
件偵結後六個月內報請偵辦該案件之地方檢察署審核後,轉報臺灣高等檢
察署核發獎金。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第 17 條
檢舉或查獲毒品案件之獎金,由法務部列入年度預算辦理。
前項獎金之核發,由案件之主辦機關檢附起訴書、檢驗文件及獎金分配建
議表等資料,於案件繫屬法院後六個月內報請該案件起訴之地方檢察署審
核後,轉報臺灣高等檢察署核發獎金。但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前開
期限自提報機關收受審查確認會議紀錄之翌日起算。
前項情形,因被告死亡或其他法定原因致未起訴,但查有實據者,於該案
件偵結後六個月內報請偵辦該案件之地方檢察署審核後,轉報臺灣高等檢
察署核發獎金。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修正
第 17 條
檢舉或查獲毒品案件之獎金,由法務部列入年度預算辦理。
前項獎金之核發,由案件之主辦機關檢附起訴書、檢驗文件及獎金分配建
議表等資料,於檢察官起訴後六個月內,報請該案件起訴之地方法院檢察
署審核後,轉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發獎金。逾期請領者,不予核發。
前項情形,因被告死亡或其他法定原因致未起訴,但查有實據者,於該案
件偵結後六個月內,報請偵辦該案件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核後,轉報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核發獎金。逾期請領者,不予核發。
民國 88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第 16 條
檢舉或緝獲毒品案件之獎金,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列入年度預算辦
理,並由移送機關依下列規定請領:
一  各級警察機關緝獲毒品案件,於移送司法機關後,填具緝獲毒品案件
    請領獎金事實表及緝獲毒品案件個案表 (格式如附件一、二) ,並檢
    同刑事案件移送 (調查、報告) 書、檢驗文件,循警察行政系統,報
    請內政部警政署發給一般獎金。其屬特別獎金者,應報請內政部發給
    。
二  警察機關以外之查緝機關緝獲毒品案件,於移送司法機關後,填具緝
    獲毒品案件請領獎金事實表及緝獲毒品案件個案表,並檢同刑事案件
    移送 (調查、報告) 書、檢驗文件,函請內政部發給獎金。
三  發給機關認有參考其他相關資料必要者,移送機關應提供其他相關資
    料併核。
受理檢舉機關與移送機關不同時,應由受理檢舉機關將檢舉資料送由移送
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請領獎金。
獎金應於收受檢驗機關 (構) 出具檢驗文件後三個月內請領,無須檢同檢
驗文件者,應於移送後三個月內請領。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第 16 條
  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安非他命經緝獲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發給舉發及緝獲獎金;其
  給獎標準,由行政院衛生署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