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 辦理戒毒業務,怠忽職守,情節重大者。 (二) 辦理戒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之處 置失當,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過: (一) 辦理戒毒業務,疏忽職責,影響戒毒成效者。 (二) 辦理戒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失當者。 三、申誡:辦理戒毒業務,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 前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
辦理戒毒人員,依下列標準懲處之: 一 記大過: (一) 辦理戒毒業務,怠忽職守,情節重大者。 (二) 辦理戒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之處 置失當,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 記過: (一) 辦理戒毒業務,疏忽職責,影響戒毒成效者。 (二) 辦理戒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失當者。 三 申誡:辦理戒毒業務,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 前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
人民或團體協助查禁煙毒著有成績者,得由地方政府或有關機關函請內政部頒發獎狀或獎 章。 經政府指定私人勒戒處所,對施用煙毒者之施戒得力或防止脫逃、自殺、肇事等得法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酌發績優獎金,用以激勵,獎金由各該主管機關編入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