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 辦理戒毒業務,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 辦理戒毒業務,事先消弭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處置得當未造 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功: (一) 辦理戒毒業務,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二) 辦理戒毒業務,事先消弭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得當者。 三、嘉獎:辦理戒毒業務,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者。
辦理戒毒人員,依下列標準獎勵之: 一 記大功: (一) 辦理戒毒業務,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 辦理戒毒業務,事先消弭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處置得當未造 成不良後果者。 二 記功: (一) 辦理戒毒業務,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二) 辦理戒毒業務,事先消弭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得當者。 三 嘉獎:辦理戒毒業務,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者。
查緝煙毒人員之獎懲,應及時辦理。辦理禁政人員獎懲,除辦理專案或對禁煙有特殊頁獻 或過失者,得隨時辦理獎懲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作為年終考績考評之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