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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14-1 條
辦理防毒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辦理防毒業務,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辦理防毒業務,事先消弭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處置得當未造
      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功:
(一)辦理防毒業務,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二)辦理防毒業務,事先消弭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得當者。
三、嘉獎:辦理防毒業務,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者。
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修正
第 14- 1 條
辦理防毒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辦理防毒業務,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辦理防毒業務,事先消弭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處置得當未造
      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功:
(一)辦理防毒業務,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二)辦理防毒業務,事先消弭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得當者。
三、嘉獎:辦理防毒業務,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