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 未遵照規定辦理反毒宣導,情節重大者。 (二) 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怠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過: (一) 未遵照規定辦理拒毒宣導或教育事宜者。 (二) 未依規定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者。 三、申誡:辦理拒毒有關事宜,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 前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
辦理拒毒人員,依下列標準懲處之: 一 記大過: (一) 未遵照規定辦理反毒宣導,情節重大者。 (二) 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怠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 記過: (一) 未遵照規定辦理拒毒宣導或教育事宜者。 (二) 未依規定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者。 三 申誡:辦理拒毒有關事宜,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 前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
查禁煙毒主辦人員依左列規定獎懲之。 一、縣(市)以下主辦人員,由縣(市)政府辦理,報請省政府查核。縣(市)長由省政 府辦理,函請內政部查核。 二、省(市)主辦人員,由省(市)政府辦理,函請內政部查核,省主席及直轄市長由內 政部辦理,報請行政院查核。 三、中央主辦人員,由內政部辦理,報請行政院查核。 查禁煙毒協辦人員獎懲之考核,地方由各級政府會同各該主管機關辦理;中央由內政部會 同各該主管部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