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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13 條
辦理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 推動整體反毒教育宣導,並辦理研究規劃及評鑑工作,經主管機關
      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 建立全面性或系統性之反毒輔導組織,確實發揮輔導功能,經主管
      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三) 規劃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發揮預防輔導功能,經主管機關
      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記功:
 (一) 辦理反毒教育宣導事宜,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二) 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三、嘉獎:辦理拒毒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者。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修正
第 13 條
辦理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 推動整體反毒教育宣導,並辦理研究規劃及評鑑工作,經主管機關
      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 建立全面性或系統性之反毒輔導組織,確實發揮輔導功能,經主管
      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三) 規劃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發揮預防輔導功能,經主管機關
      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記功:
 (一) 辦理反毒教育宣導事宜,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二) 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三、嘉獎:辦理拒毒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者。
民國 88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第 12 條
辦理拒毒人員,依下列標準獎勵之:
一  記大功:
 (一) 推動整體反毒教育宣導,並辦理研究規劃及評鑑工作,經主管機關
      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 建立全面性或系統性之反毒輔導組織,確實發揮輔導功能,經主管
      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三) 規劃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發揮預防輔導功能,經主管機關
      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  記功:
 (一) 辦理反毒教育宣導事宜,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二) 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三  嘉獎:辦理拒毒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者。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第 12 條
  舉發或緝獲煙毒案件獎金,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列入年度預算辦理,其請領、核發
  ,依左列規定:
  一、各級警察機關緝獲煙毒案件,應於化驗成分後,不俟案結,即依規定標準,填具緝獲
      煙毒案件請領獎金事實表及緝獲煙毒案個案表(格式如附件一、二),並檢同刑事案
      件移送(調查、報告)書、化驗證明,循警察行政系統,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核發舉發
      獎金及緝獲獎金。
  二、警察機關以外之查緝機關緝獲煙毒案件,應於化驗成分後,不俟案結,即依照規定標
      準,填具緝獲煙毒案件請領獎金事實表及緝獲煙毒個案表,檢同刑事案件移送(調查
      、報告)書、化驗證明,函請內政部核發舉發獎金及緝獲獎金。
  三、核獎機關認有必要者,請領機關應提供其他相關資料併核。
  特別獎金之請領,應專案函請內政部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