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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各查緝機關、單位,緝獲毒品案件,應填具「毒品案件涉嫌人犯基本資料
移送報告表」及「毒品案件姓名年齡不詳涉嫌人犯應繼續查緝資料移送報
告表」,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
前項報告表格式,均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7 條
各查緝機關、單位,緝獲毒品案件,應填具「毒品案件涉嫌人犯基本資料
移送報告表」及「毒品案件姓名年齡不詳涉嫌人犯應繼續查緝資料移送報
告表」,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
前項報告表格式,均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82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第 7 條
  各地監所於施用煙毒者刑滿出獄後,應通知當地警察機關嚴加查看,防止復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