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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查獲毒品案件,應追查毒品之供銷管道及販賣、運輸網路,並擴大偵辦。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5 條
查獲毒品案件,應追查毒品之供銷管道及販賣、運輸網路,並擴大偵辦。
民國 82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第 5 條
  戒除煙毒所需戒煙(毒)藥品,由省(市)政府向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統購,以
  原價分配勒戒處所價購,其藥品之用途,應由勒戒處所填具麻醉藥品用途報告表分報省(
  市)政府及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勒戒處所醫師除應用戒煙(毒)藥品外,得視
  實際需要,另付處方由勒戒處所向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按規定手續購用其他麻醉
  藥品使用。
  戒煙(毒)藥品,應有統一標記,私人不得製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