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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24 條
各主管機關應研訂相關法規,以落實執行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對於所
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採驗尿液之規定。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24 條
各主管機關應研訂相關法規,以落實執行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對於所
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採驗尿液之規定。
民國 82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第 24 條
  肅清煙毒,應由各地方政府督導社會團體及村里民大會推廣宣傳教化,喚起人民協力合作
  ,並隨時考察其成績,報由內政部核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