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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23 條
各毒品查緝機關應按月將緝獲毒品種類、數量之統計資料,檢送法務部及
內政部;如涉及軍事審判案件,並副知國防部。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23 條
各毒品查緝機關應按月將緝獲毒品種類、數量之統計資料,檢送法務部及
內政部;如涉及軍事審判案件,並副知國防部。
民國 82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第 23 條
  各級地方政府及有關機關,應將煙毒禍害與禁政法令及國內外販毒組織陰謀,經常多方廣
  予宣傳,並於每年「六三」禁煙紀念日,舉行擴大宣傳。
  各級教育機關、學校應配合地方政府以創新有效的方式,協助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