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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防制毒品危害,由行政院統合各相關機關,辦理緝毒、防毒、拒毒及戒毒
工作。
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第 2 條
防制毒品危害,由行政院統合各相關機關,辦理緝毒、防毒、拒毒及戒毒
工作。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2 條
防制毒品危害,由行政院統合各相關機關,辦理緝毒、拒毒及戒毒工作。
民國 82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第 2 條
  肅清煙毒,以各級地方政府為主辦機關,各地軍事、情報交通及海關等機關為協辦機關,
  應由省(市)、縣(市)政府依所屬機關性能,組設禁政會報,統籌分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