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查緝機關、單位緝獲毒品,應會同在場人員或有關人員,當場辨認驗明 數量,簽印加封蓋章後,送由指定之檢驗機關 (構) 檢驗毒品品項、純度 及淨重,作為檢察機關偵辦或少年法院 (庭) 處理之參考及核獎機關核發 獎金之依據。
各地查緝機關緝獲煙毒案件,應就左列各項詳予記錄,隨時報告該管主管機關,層轉內政 部查核: 一、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職業及教育程度。 二、煙毒品來源、種類、數量及交易地點。 三、走私方法及經過路線。 四、販賣及施用處所。 五、偵查及破案地點、方法與經過情形。 六、人犯及煙毒品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