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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管訓處分,指少年事件處理法所定之保護處分。
煙毒之查緝,應由主辦及協辦機關,察酌各地自然環境,嚴密佈置,切實辦理: 一、於海島港口機場及國外貨物輸入必經路線,應由各查緝機關切取聯繫,經常檢查。 二、煙毒走私入境後,發現可疑藏匿之地區,嚴密佈置檢查人員隨時檢查,以防漏網,各 級地方自治人員有協助查緝機關查報施用煙毒者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