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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刪除)
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修正
第 13 條
(刪除)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13 條
本條例所稱管訓處分,指少年事件處理法所定之保護處分。
民國 82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第 13 條
  煙毒之查緝,應由主辦及協辦機關,察酌各地自然環境,嚴密佈置,切實辦理:
  一、於海島港口機場及國外貨物輸入必經路線,應由各查緝機關切取聯繫,經常檢查。
  二、煙毒走私入境後,發現可疑藏匿之地區,嚴密佈置檢查人員隨時檢查,以防漏網,各
      級地方自治人員有協助查緝機關查報施用煙毒者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