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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1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查獲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級、第
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之。
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修正
第 11- 1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查獲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四級
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