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應統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 資源,運用各種管道,持續進行反毒宣導。
教育部應統合下列機關,並協調社會團體,運用各種管道,持續進行反毒 宣導: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法務部。 六、經濟部。 七、交通部。 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九、文化部。 十、行政院衛生署。 十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十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十三、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十四、其他相關機關。
教育部應統合下列機關,並協調社會團體,運用各種管道,持續進行反毒 宣導: 一 內政部。 二 外交部。 三 國防部。 四 財政部。 五 法務部。 六 經濟部。 七 交通部。 八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九 行政院新聞局。 一○ 行政院衛生署。 一一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一二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一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一四 省 (市) 政府、縣 (市) 政府。 一五 其他相關機關。
鑑定結果,應由鑑定處所出具鑑定書,交由受理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