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為無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 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者,其輔導教育處分及執行,由居所地之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行為人為無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 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者,其輔導教育處分及執行,由住、居所地 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