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6:5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 15 條
行為人同時為受保護管束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請執行保護
管束之檢察機關觀護人或法院少年保護官,加強督促行為人接受輔導教育
。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修正
第 15 條
行為人同時為受保護管束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請執行保護
管束之檢察機關觀護人或法院少年保護官,加強督促行為人接受輔導教育
。
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修正
第 15 條
行為人同時為受保護管束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請執行保護
管束之檢察機關觀護人或法院少年保護官加強督促行為人接受輔導教育。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第 15 條
行為人同時為受保護管束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請執行保護
管束法院之少年保護官或檢察機關之觀護人加強督促行為人接受輔導教育
。
民國 95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第 8 條
犯罪行為人同時為受保護管束人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請執行
保護管束法院之少年保護官或檢察機關之觀護人加強督促犯罪行為人接受
輔導教育。
民國 89 年 04 月 27 日訂定
第 8 條
受教人同時為受保護管束人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請執行保護
管束法院之少年保護官或檢察機關之觀護人加強督促受教人接受輔導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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