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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 14 條
辦理輔導教育之費用,由處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擔。於矯正
機關接受輔導教育者,由執行輔導教育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擔
。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修正
第 14 條
辦理輔導教育之費用,由處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擔。於矯正
機關接受輔導教育者,由執行輔導教育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擔
。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第 14 條
辦理輔導教育之費用,由行為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擔
。於矯正機關接受輔導教育者,由執行輔導教育之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