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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 13 條
本辦法輔導教育相關書、表,應以密件處理及利用。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第 13 條
本辦法輔導教育相關書、表,應以密件處理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