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第六條至前條有關卷證資料後,應即妥善 建檔。 前項檔案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接獲犯罪行為人檔案資料後,應即進行個案資 料之建立。 前項之個案資料,應予保密;其利用應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並尊重當事 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實施輔導教育所必要之範圍。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接獲受教人檔案資料後,應即進行受教人個案 資料之建立。 前項之個案資料,應予保密;其利用應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並尊重當事 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實施輔導教育所必要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