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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 7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應與各地社政、教育、衛生、國防、新聞、經濟、交通及
婦女救援等機關、團體密切聯繫,積極推動教育宣導工作。
民國 85 年 02 月 07 日訂定
第 7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應與各地社政、教育、衛生、國防、新聞、經濟、交通及
婦女救援等機關、團體密切聯繫,積極推動教育宣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