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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 6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辦理人員訓練時,應視業務需要安排本條例有關之課程。
民國 85 年 02 月 07 日訂定
第 6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辦理人員訓練時,應視業務需要安排本條例有關之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