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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 5 條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保護管束案件時,應對受保護管束人積極宣導本條
例有關規定。
民國 85 年 02 月 07 日訂定
第 5 條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保護管束案件時,應對受保護管束人積極宣導本條
例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