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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 3 條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定期指派檢察官、觀護人前往轄區內機關、學校、團
體宣導法律知識時,應加強說明本條例規定。
民國 85 年 02 月 07 日訂定
第 3 條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定期指派檢察官、觀護人前往轄區內機關、學校、團
體宣導法律知識時,應加強說明本條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