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6六 鄉 (鎮、市) 公所應於每年結束後三十日內分別查明調解案件有關資
料,依擬議獎勵種類,造具獎勵名冊 (如附表一至四) ,報請縣政府
審查後,獲內政部長獎以上獎勵者,報請內政部核辦;縣長以下獎勵
部分,由縣政府逕予核定,並報內政部備查。
附表一
年 縣 鄉 (鎮、市) 獨任調解績優人員獎勵名冊
┌───┬────┬────┬───┬────┬──┬────┐
│縣 別│鄉 (鎮、│職稱 (主│姓 名│獨任調解│獎勵│備 考│
│ │市) 別 │席或委員│ │成立件數│種類│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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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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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調解委員獨任調解成立案件,其調解書應報經管轄地方法院核定。
附表二
年 縣 鄉 (鎮、市) 協同調解績優人員獎勵名冊
┌───┬────┬────┬───┬────┬──┬────┐
│縣 別│鄉 (鎮、│單位職稱│姓 名│協同調解│獎勵│備 考│
│ │市) 別 │ │ │成立件數│種類│ │
├───┼────┼────┼───┼────┼──┼────┤
│ │ │ │ │ │ │ │
└───┴────┴────┴───┴────┴──┴────┘
附註:協同調解成立案件應於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其他關係人」欄內簽章
,調解書並應報經管轄地方法院核定。
附表三
年 縣 鄉 (鎮、市) 轉介調解績優人員獎勵名冊
┌───┬────┬────┬───┬────┬──┬────┐
│縣 別│鄉 (鎮、│單位職稱│姓 名│轉介調解│獎勵│備 考│
│ │市) 別 │ │ │件數 │種類│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轉介調解案件應由有關機關以轉介單為之。
附表四
年 縣 鄉 (鎮、市) 調解委員服務年資獎勵名冊
┌───┬────┬────┬───┬────┬──┬────┐
│縣 別│鄉 (鎮、│職稱 (主│姓 名│服務年資│獎勵│備 考│
│ │市) 別 │席或委員│ ├─┬──┤種類│ │
│ │ │) │ │年│年月│ │ │
│ │ │ │ │ │至年│ │ │
│ │ │ │ │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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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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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以報准聘任日起算,並得前後併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