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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5
五  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 行政院長獎:服務年資滿二十年者,由內政部專案報請行政院獎勵
      。
 (二) 內政部長獎:服務年資滿十六年者,由內政部獎勵。
 (三) 未達前二款規定獎勵者,其獎勵由縣政府本權責訂定。
民國 89 年 04 月 11 日訂定
5
五  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 行政院長獎:服務年資滿二十年者,由內政部專案報請行政院獎勵
      。
 (二) 內政部長獎:服務年資滿十六年者,由內政部獎勵。
 (三) 未達前二款規定獎勵者,其獎勵由縣政府本權責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