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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4
四  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之人員(指社會人士或有關機關、團體人員)
    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1 行政院長獎:全年轉介一百六十件以上者,由內政部專案報請行
        政院獎勵。
      2 法務部長獎:全年轉介調解一百二十件至一百五十九件者,由內
        政部轉請法務部獎勵。
(二)協同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1 行政院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一百二十件以上者,由內政部專
        案報請行政院獎勵。
      2 法務部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九十件至一百十九件者,由內政
        部轉請法務部獎勵。
(三)合於前二款規定獎勵者,應擇優獎勵;未達前二款規定獎勵者,其
      獎勵由縣政府本權責訂定。
民國 89 年 04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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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之人員 (指社會人士或有關機關、團體人員)
    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 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1 行政院長獎:全年轉介一百三十件以上者,由內政部專案報請行
        政院獎勵。
      2 法務部長獎:全年轉介調解一百件至一百二十九件者,由內政部
        轉請法務部獎勵。
 (二) 協同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1 行政院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一百二十件以上者,由內政部專
        案報請行政院獎勵。
      2 法務部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九十件至一百十九件者,由內政
        部轉請法務部獎勵。
 (三) 合於前二款規定獎勵者,應擇優獎勵;未達前二款規定獎勵者,其
      獎勵由縣政府本權責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