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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3
三  調解委員獨任調解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 行政院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二百五十件以上者,由內政部專案報請
      行政院獎勵。
 (二) 法務部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二百件至二百四十九件者,由內政部轉
      請法務部獎勵。
 (三) 未達前二款規定獎勵者,其獎勵由縣政府本權責訂定。
民國 89 年 04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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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調解委員獨任調解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 行政院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二百五十件以上者,由內政部專案報請
      行政院獎勵。
 (二) 法務部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二百件至二百四十九件者,由內政部轉
      請法務部獎勵。
 (三) 未達前二款規定獎勵者,其獎勵由縣政府本權責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