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戒治人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所: 一、罹法定傳染病,因戒治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二、衰老、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三、現罹疾病,因戒治而有病情加重或死亡之虞。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前項被拒絕入所者,應由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斟酌情 形,交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最近親屬、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 第一項被拒絕入所之原因消滅後,應通知受戒治人至戒治所執行。
(拒絕入所之原因及對被拒入所者之處置) 受戒治人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所: 一、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 之傳染病。 二、衰老、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或現罹疾病,因戒治而有病情加重或死亡之 虞。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前項被拒絕入所者,應由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斟酌情 形,交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最近親屬、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 第一項被拒絕入所之原因消滅後,應通知受戒治人至戒治所執行。
受戒治人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所︰ 一 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 之傳染病者。 二 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三 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戒治而有殘廢或死亡之虞者。 四 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前項被拒絕入所者,應由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庭) 斟酌情形,交監護人、 法定代理人、最近親屬、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 第一項被拒絕入所之原因消滅後,應通知受戒治人至戒治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