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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31 條
戒治處分之執行,除本條例有規定外,準用監獄行刑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
、第十三章及第十四章之規定。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31 條
戒治處分之執行,除本條例有規定外,準用監獄行刑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
、第十三章及第十四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