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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3 條
法務部、國防部得隨時派員視察戒治所。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第 3 條
(視察戒治所) 法務部、國防部得隨時派員視察戒治所。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3 條
法務部得隨時派員視察戒治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