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3 條
法務部、國防部得隨時派員視察戒治所。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第 3 條
(視察戒治所)
法務部、國防部得隨時派員視察戒治所。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3 條
法務部得隨時派員視察戒治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