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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屆滿九月後,其成效經評定為不合格者,戒治所得檢具事證,報由檢 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院 (庭) 裁定延長一年。 前項延長期間內,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者,戒治所得隨時檢具事證,報 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院 (庭) 裁定免予繼續戒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