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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24 條
戒治之費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費用,戒治所得自受戒治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24 條
戒治之費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費用,戒治所得自受戒治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