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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21 條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
飲食不得送入。但下列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一、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
二、一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
前二項限制送入必需物品、飲食之種類、數量及其相關規定之辦法,由法
務部定之。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第 21 條
(送入必需物品及飲食之規定)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
飲食不得送入。但下列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一、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
二、一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
前二項限制送入必需物品、飲食之種類、數量及其相關規定之辦法,由法
務部定之。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21 條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
飲食不得送入。但左列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一  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
二  元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