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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20 條
戒治所對於受戒治人應經常不定期實施尿液篩檢。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20 條
戒治所對於受戒治人應經常不定期實施尿液篩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