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51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19 條
受戒治人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收容。但因戒治上之需要或有違反團體生活 紀律之情事者,經所長核定,得將其隔離收容。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19 條
受戒治人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收容。但因戒治上之需要或有違反團體生活 紀律之情事者,經所長核定,得將其隔離收容。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