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19 條
受戒治人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收容。但因戒治上之需要或有違反團體生活
紀律之情事者,經所長核定,得將其隔離收容。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19 條
受戒治人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收容。但因戒治上之需要或有違反團體生活
紀律之情事者,經所長核定,得將其隔離收容。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