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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14 條
社會適應期處遇重點在重建受戒治人之人際關係及解決問題能力,協助其
復歸社會。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14 條
社會適應期處遇重點在重建受戒治人之人際關係及解決問題能力,協助其
復歸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