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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10 條
受戒治人入所時,應告以戒治期間之處遇及應遵守之事項。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10 條
受戒治人入所時,應告以戒治期間之處遇及應遵守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