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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 9 條
勒戒處所得辦理戒毒輔導及宗教教誨等事宜,使受觀察、勒戒人堅定戒毒
決心。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9 條
(輔導及教誨事宜之辦理)
勒戒處所得辦理戒毒輔導及宗教教誨等事宜,使受觀察、勒戒人堅定戒毒
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