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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 7 條
受觀察、勒戒人在所進行觀察、勒戒之醫療處置,應依醫師之指示為之。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7 條
(受觀察、勒戒人在所之醫療處置)
受觀察、勒戒人在所進行觀察、勒戒之醫療處置,應依醫師之指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