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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 11 條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但飲食不得送入。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11 條
(送入必需物品及飲食之規定)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但飲食不得送入。